政治雷達法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 第19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加害人評估及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因加害人工作、服兵役(替代役服勤)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時,得視實際情形協調其實際住居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繼續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