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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第7條

檢察機關應於收到下列文件、資料後一個月內,提供予加害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受緩刑或免刑宣告判決書。 二、緩起訴處分書。 三、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證明或准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 四、前科紀錄。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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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