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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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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12條
情報機關對涉嫌間諜行為之違常人員實施反爭取運用,應檢附反爭取運用計畫書,函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辦理之。 前項反爭取運用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案名稱。 二、案情。 三、有關人員之基本背景資料。 四、反爭取運用方式、途徑、期間。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於審定核可前,應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並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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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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