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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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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8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採取之反制間諜工作,應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秘密方式為之。 情報機關發覺違常人員涉嫌間諜行為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其相關個人資料。 前項取得之資訊,非經各該情報機關以書面同意,不得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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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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