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第6條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6條

情報機關對違常人員有監察其通訊之必要時,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實施通訊監察。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