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 第3條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3條

情報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反制間諜工作,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督察部門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