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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機關反制間諜工作辦法 第7條

情報機關得以儀器檢測方式,對違常人員進行監督與調查。 前項儀器檢測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有無受外國或敵對勢力接觸、吸收、利用情事。 二、有無涉及違反情報工作紀律或相關法令情事。 三、有無財務收支異常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情事。 四、其他與情報工作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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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