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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10條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提出受任人具有律師或教授資格之證明文件。 憲法法庭許可代理人後,如認為其不合適者,得隨時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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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