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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7條

憲法法庭未依刖條規定處理者,應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被聲請之政黨,並限期命其提出答辯狀。 前項答辯狀應送達於聲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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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