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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6條

憲法法庭認聲請政黨解散案件在程序上不合法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憲法法庭依聲請之內容,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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