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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5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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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