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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11條

憲法法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言詞辯論,以聲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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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