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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14條

憲法法庭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活動之裁定前,應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之意見。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後如因情事變更而認無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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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