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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第18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由大法官書記處辦理紀錄事務。 前項紀錄人員之迴避,準用大法官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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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