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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合議庭審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及評議簿之保管。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五、本庭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之選擇。 六、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及獎懲之擬議。 八、配置本庭其他人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及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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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