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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日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俸級高者為先;俸級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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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