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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懲戒案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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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