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 第17條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各庭審判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及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意見後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