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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法官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之審理進行。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就主辦案件對於配置書記官執行職務之指揮考核。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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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