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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配受案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 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審判長襄助研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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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