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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各科室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表單;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前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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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