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 第64條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各科室人員所擬稿件經判行後,發還繕校用印,應加蓋校對員、監印員名戳。
AI 白話解釋
← 第63條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