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 第62條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紀錄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審判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各科室人員於必要時得派兼辦其他科室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61條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