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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司法院公(發)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法官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審判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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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