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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各科室主管指定所屬職員承辦之事項,應列表報告書記官長轉陳院長查核。 各科所擬稿件應由擬稿人及核稿人署名並註明年月日,送請書記官長決行或轉陳院長判行。 例行稿件,得用簽稿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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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