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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分案前續收之訴訟文件,紀錄科應併入原卷。 分庭未結案件續收文件,隨時分送各受命法官處理。 對於已結案件之文件,分送各主辦股書記官處理。 懲戒案件進行情形不明者,由紀錄科查明後,依前三項規定分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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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