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 第58條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58條

文書科收案人員收到懲戒案件文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清,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交紀錄科。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