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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10條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證人、鑑定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 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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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