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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8條

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 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 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 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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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