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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14條

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 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庫支 付,其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兩項所定收支,應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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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