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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6條

治安機關對於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應嚴密注意偵查,必要時得予逮捕並 實施左列處分:  一 搜索其身體、住宅或其他有關處所。 二 檢查扣押其郵件、電報、印刷品、宣傳品或其他文書圖書。  三 攜帶或收藏武器、彈藥、爆炸物、無線電機或其他供犯罪所用物品 者,不問曾否允許,得扣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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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