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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5條

人民居住處所有無匪諜潛伏,該管保甲長或里鄰長應隨時嚴密清查。 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以上之連保切 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受處分,其處分辦 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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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