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 第3條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稱治安機關者,指依法令負責檢肅匪諜,或維持治安之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