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 第12條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12條

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 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 錄,呈報行政院。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