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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21條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後備司令部對核定發給補償金之人員,應依
第十六條
至
第十八條
規定之發放人員、時間及地區,分梯次編造戰士授田憑據補償金發放名冊(以下簡稱補償金發放名冊),分送各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補償金所需經費連同補償金名冊撥交各該地區國軍財務單位。 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該地區之補償金發放名冊後,應排定領取時間、地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員。 後備司令部對自行發放之人員,應依補償金發放名冊,將領取時間、地點通知申請登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受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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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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