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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曾將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之退除役戰士授田憑據調查表及各項證件影本,郵寄原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總部)接受調查,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前經聯勤總部認可並接獲該部函覆者,視同已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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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