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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左列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給與十個基數之補償金: 一、陣亡或公亡戰士之家屬。 二、作戰受傷致成殘廢之戰士。 三、年逾五十五歲未享退休給與、未輔導就養、就業之自謀生活者。 四、被誣為匪諜而處死之戰士家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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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