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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申請登記人於申請登記期限屆滿三個月內,仍未向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領取補償金者,應向後備司令部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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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