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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領有戰士授田憑據人員或戰士之家屬,未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登記者,其戰士授田憑據作廢,不得持該授田憑據申請登記要求發給補償金,亦不再辦理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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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