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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第17條

有關報檢人員之報名表、報檢人員名冊 (成績冊) 及學科測試試卷 (卡) 之保存,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科測試試卷 (卡) 自寄發成績單之日起,三個月後銷燬。 二、報檢人員學科測試成績不及格者,其報名表自寄發成績單之日起,三 個月後銷燬。 三、報檢人員學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其報名表於發證完畢三個月後銷燬。 四、各年度報檢人員名冊 (電腦檔) 保存六年後銷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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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