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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檢驗能力試驗或實地訪查之方式查核檢驗機構,並予輔導;檢驗機構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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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