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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動物防疫機關(以下簡稱託運單位)委託運送人員運送檢體時,應約定遵行下列事項: 一、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於運送途中發生外溢或有外溢之虞時,運送人員應立即通知託運單位;無法連絡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託運單位接獲前款通知後,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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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