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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指定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 二、檢驗機構: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從事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檢驗之機關、學校或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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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