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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採樣之採檢項目、採檢時間及送驗方式如下: 一、採檢項目:疑患、罹患或可能感染指定動物傳染病動物之組織、器官、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他可能具傳播指定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二、採檢時間:依指定動物傳染病發生病程及處置前後需採檢時期為之。 三、送驗方式:依指定動物傳染病病原體特性及相關文獻資料,以適合保存樣態之包裝及溫度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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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