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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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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動物防疫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採樣之人員,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之採樣,動物防疫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獸醫師(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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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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