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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10條

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 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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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