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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 第18條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得聽 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 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查證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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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