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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第2條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一、一般病床二百床以上。 二、經醫院評鑑通過之醫院。 前項以外之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或其他偏遠地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者,得為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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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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