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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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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諮商機構,應指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責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諮商處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空間,並具隱密性;設施、設備具舒適及便利性。 二、提供臨櫃、語音及網路掛號服務。 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資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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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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