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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第4條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 一、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 二、護理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第二條
第二項諮商機構,得就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員擇一設置。 第一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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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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