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第4條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諮商機構應組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以下簡稱諮商團隊),至少包括下列人員: 一、醫師一人: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 二、護理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一人:應具有二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第二條第二項諮商機構,得就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員擇一設置。 第一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